儲戶取款吉林某銀行稱需派出所同意,背後需要釐清的四個大問題

2024-06-14     瓜姐財經論道

內容提要:

吉林銀行某儲戶到吉林銀行轉帳到自己名下的另一個銀行被要求取得派出所同意。銀行取款轉帳要派出所同意是否合法?有人說派出所這麼做是為了保護儲戶,即使違法也值得諒解,這句話對嗎?行政、司法機構自我擴權,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最大的破壞力。如果我們的合法權益被行政機構或司法機構所損害,該怎麼辦?

6月12日的澎湃新聞報道,有網友發布視頻反映,其母親看到另一銀行的存款利息高一些,便攜帶了銀行卡、身份證等證件,想將存在吉林省長春市的一家吉林銀行某支行的錢轉存到另一銀行,總金額不到10萬元。但儲戶萬萬沒想到,這家支行竟說需要轄區派出所同意才能取款,給出的理由是「為了防範電信詐騙,防止居民被電詐。」

最終,他們等了很久,派出所審核後,才在銀行窗口成功轉帳。

按照銀行解釋,為了防範電信詐騙轉帳以及客戶被騙,根據轄區派出所要求,取款2萬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員向派出所報備,派出所對客戶帳戶核實後,才可取款。

儲戶看來,自己通過省吃儉用,攢下了接近10萬塊錢,想著存入銀行更為穩妥,只是怎麼也沒有想到,取錢的時候銀行工作人員竟變了嘴臉!

該視頻上傳到網上,可能是遇到同類事情的網友太多,迅速成為網絡熱點。

網友甲問:「許老闆的成千萬上億的錢,是派出所同意後轉出國外的嗎?」

網友乙說:「不懂就問,假如經過派出所同意取走,然後被電詐,派出所是否進行賠償?」

網友丙支招:「以後碰到這種無賴銀行,我有一個辦法,每次取一塊,一塊一塊地取,看誰熬得過誰!」

說實話銀行取款這事,說大不大,說小不小,但如果把很多人碰到過的,急用錢時莫名其妙銀行卡被公安凍結了,裝修好店鋪要開業了店裡的招牌被城管拆了,七八十歲的老人沒社會保障賣個菜被城管沒收,花個把月的工資買的電動車被交警沒收了,掛個廣告被人舉報有日本元素被接警而來的警察要求拆了….諸如此類的一樁樁小事,正在成為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最大的破壞力。三郎由淺入深一層層為您剖析。

第一、銀行取款轉帳要派出所同意是否合法?

三郎可以肯定地告訴您,不僅不合法,還違法。

因為從法律上講,儲戶享有取款自由的合法權利。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儲戶取錢需要公安部門同意!

我國《儲蓄管理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也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存款自願、取款自由是儲戶的基本權利,無論是派出所、銀行還是其他機構,都無權進行干涉,更無權設置其他法定程序以外的障礙。

即使按照人民銀行等三部門印發、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規定,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了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用途。根據這項制度安排,只要銀行核實儲戶資金用途,儲戶告知後即可取款,壓根沒公安機關什麼事。

存款自願、取款自由不僅是中國,也是全世界各國儲戶最基本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違背和破壞。

所以,銀行將責任推卸給派出所,稱是派出所的要求,銀行是違法的。如果派出所真的對銀行提出了這樣的要求,派出所也是違法的。這一點,沒有任何疑議。

第二,有人說派出所這麼做是為了保護儲戶,即使違法也值得諒解,這句話對嗎?

這句話不僅是錯的,還錯得非常愚蠢。

因為,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其行政與司法行為都應該源自法律授權。法無規定即不可為,超越法律規定約束行政或司法相對人的行為,不管你出於善意或惡意,都屬於違法行為,如果造成損害,還必須承擔違法責任與賠償責任。

而個人或企業,法無禁止即可行。只要我們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明文規定,我們的行為就是自由、合理,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與機構都無權干涉。

具體到反詐騙,公安機構或警察個人,也並非能夠打著反詐的旗號就可以為所欲為。反詐也必須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

2020年10月,國務院召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後,開展了「斷卡」行動。

斷卡的方式主要有限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持卡人的資金安全,防止資金被盜刷或洗錢等違法行為。但國務院、公安部、最高峰和最高檢,並未制定「取款2萬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員向派出所報備,派出所對客戶帳戶核實後才可以取款」的法律條文。

公安機關、警察開展「斷卡」行動,也必須掌握確鑿的證據,法律絕對不會允許公安機關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查封凍結個人或企業的銀行帳戶。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也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如果有證據指向儲戶的錢有問題,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可以予以查詢、凍結,但從來沒有哪條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將所有的儲戶視為犯罪嫌疑人來凍結其帳戶,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不得轉帳、取款。

反詐騙,是公安機關的本職工作,如果為了避免出現詐騙,將所有人視為犯罪嫌疑人,控制所有人的銀行帳戶,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取款轉帳,這個社會必然會亂套!

因為按著這個邏輯去思考,那麼,為了避免車禍,所有人開車之前取得交警的批准也就合情合理了;為了避免火災,所有人買打火機火柴必須獲得消防部門的批准也就必須了;為了避免強姦犯罪,所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與女性包括你的妻子發生親密關係也就成了可能,因為存在婚內強姦罪。

看看,這是不是非常荒謬?非常愚蠢?這樣下去,這個社會是不是會亂套?

第三、行政、司法機構自我擴權,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最大的破壞力。

在我國,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之外,在廣義上還具有制定一定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法規、條例、規章等的,有以下機構。

一是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

二是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三是國務院各部委有權制定部門規章;

四是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有權制定地方性政府規章;

五是自治地方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亦即省及以下的行政部門是無權制定部門規章的,未設區的市和非自治州、自治縣也是無權制定地方性政府規章的。派出所更不用說。

但我們能夠發現,自疫情以來,公安、城管等越來越多的執法部門、地方幹部,在違法自創法條、自我擴權的法治倒退現象越來越嚴重。

比如疫情期間,一個區政府可以封閉小區。一個居委會,可以強制門店關門歇業。

在農村,很多鄉鎮或村委會,可以強制性要求農業企業或農戶種什麼或不能種什麼,不聽招呼就派遣農管、鄉鎮派出所上門強制執行。

在城市,城管部門可以拆掉商鋪的招牌,要求按其統一的設計製作。

在企業,當地政府可以隨意派人以各種名義檢查指導企業的經營,不聽招呼的就用各種法子來整治你。

我們都知道,依法行政是最大的投資環境,也是投資環境的底線。一旦基層行政部門和執法部門自創規章來約束行政相對人,自我擴權來尋求更大的利益和存在感,而且這種違法行為不被制止、打擊、糾正,反而可能被默許、被鼓勵時,我們的投資環境就開始變得惡劣,民間投資、外來投資就會減少、流失,就業就會變得困難,經濟就會陷入衰退,而地方為了生存就會更為大膽地突破法律的約束。這將成為災難性的惡性循環。

第四、如果我們的合法權益被行政機構或司法機構所損害,怎麼辦?

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個企業,都應該培養自己的法治意識,遵紀守法,但也要敢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我們的合法權益被那些知法犯法的機構或個人所侵害,我們可以做三件事。

一是向他們的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和上級部門投訴。

二是可以向他們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是可以聘請律師去法院起訴他們。

當然,我們也需要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對每一類典型的地方、部門違法越權自創法條侵害人民、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進行公益訴訟,追究違法人員的法律責任,追償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行政相對人的經濟、財產損失。否則,我們每一個人都會成為行政、司法機構自我擴權的犧牲品。

【作者:徐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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