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2024-01-15     湘阴资讯基地

原标题: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漳平市广大人民群众:

春节将至,为确实维护好岁末年初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漳平市城区限放区范围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凡涉及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并主动到公安、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公安、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造成火灾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生产经营许可、场所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积极向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根据实际情况依规给予举报人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1. 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2.拉炮、摔(砸)炮、擦炮、发令纸(打火纸)等挤压、撞击、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  

3.无规则飞行轨迹的二响、三响、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险品。  

4.礼花弹、小礼花、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发数大于60发的烟花以及包装直径大于60厘米的团型鞭炮及串炮。  

5.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国家标准明确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6.“地雷”“开天雷”“鱼雷”“春雷”“鱼炮”“彩雷王”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7.组合烟花中扇形及含垂柳、S形等异型效果的产品。  

8.无中文说明的出口产品。 

9.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举报电话:110、7538502。

漳平市公安局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漳平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刘慧蕊

审核:黄小红

监制:游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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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images.twgreatdaily.com/zh-hans/eb2567a90473f3d84f44e04ceac232f7.html